民间报告:四专家会诊土地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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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泉土地问题虽然得到较圆满的解决, 但一个问题始终困扰在记者心头: "农民认为, 土地拍卖到四千元一平米, 可政府征自己的地只给一百元一平米, 不公平。而政府认为, 土地不会自己增值, 是政府的公共投入、建路建桥才使土地增值, 增值部分归政府。两方说法谁对谁错呢?"于是《民间》找到对土地问题有心得的四位专家, 请他们来会诊中国土地问题。会诊就从上述的问题谈起,我们要求:一、一针见血; 二、有建设性意见; 三、要用农民听得懂的话。
"西医"徐键
土地开发利益的公共还原
徐键: 你提到的问题, 在美国是很明确的, 土地因为政府公共投资而得到升值, 升值部分不会全部归农民, 也不会全部归政府, 而是有适当的比例, 学术上称"土地开发利益的公共还原"。这个比例如何确定呢? 一般是由第三方来认定。这个升值中因公共投入而增值的部分, 他们叫"特别受益费"。例如上海莘庄地区因修了地铁土地增值, 房地产商受益, 那么其它地区的人就会说, 地铁是公共投资, 凭什么这个地块的人受益呢。于是要确定特别受益费, 即因为地铁投资而引起的土地增值的部分。怎么测定? 美国的做法是这样的, 他们有非常详细的公共数据库, 可以把莘庄的地块土地价与没有修地铁的江桥地块同时段比较, 在修地铁前, 两地地价是差不多的,1993 年修了地铁后莘庄地皮涨了,房价涨了二倍,江桥则涨幅很小,两地之间的差价就等于特别受益费。一般特别受益费通过税收征收, 有的地方高达70%, 通过税收土地开发利益可以还原给公众。以前是专项资金, 现在则变成公共财政的一部分。
这种特别受益费, 美国法院也是相当支持的, 因此特别受益费成了美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。例如1980 年税制改革后,加利福尼亚州财产税的比例在降低, 特别受益费在提高。这是一个趋势。
龙泉市农民要求的补偿标准因此不难计算, 应当是市场价格刨去因政府投资而增值的那部分特别受益费。应当远高于一平米百元, 但也不会高达四千元一平米。
记者: 第三方会不会做手脚?
徐键: 可能性很小, 因为第三方也是根据公共数据库做出的结论, 而公共数据库是公开的, 谁都可以查。我们国内还缺少原始差价的房地产交易数据库系统。
记者: 在世界上特别受益费普遍吗?
徐键: 比如在德国, 捐税制度依据在法律上的结构由税(Steuer)、规费(Gebuehren) 和受益费(Beitraege) 构成。其中受益费指为设置或经营公共设施, 而由该设施的( 可能) 受益者缴纳的捐税。又如在日本, 旧"都市计划法"第6 条第2 款规定有受益者负担制度, 主要适用于道路、河流、下水道设施等领域。此外,在台湾省, 规定对公共工程,"应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, 征收工程受益费; 其无直接受益之土地者, 就使用该项工程设施之车辆、船舶征收之。"
记者: 这种征收特别受益费有没有争议, 如何解决?
徐键: 争议是有的, 比如美国一条高速公路向地区征收特别受益费, 居民不同意, 说高速公路在我们这儿没有出口, 并没有给我们带来增值, 而且留下污染, 噪音, 反而有损失。这时就交法院裁定, 现在的台湾与韩国也有特别受益费, 但他们更喜欢街头政治, 往往是群体抗议, 所以征收难度大。例如一条高速公路边居民抗议, 导致高雄议会暂停征收特别受益费。其实在中华民国成立初期,1912 年在大陆就有特别受益费征收。
记者: 特别受益费对维护社会公正有何意义?
徐键: 现在土地开发利益的大头被开发商、地方政府拿去, 全民没有享受,地方政府获利后, 利益不公开, 不透明,进入预算外资金, 支出也较混乱, 社会也无法监控。
"中医"李昌平
赞同私有, 不赞同私有化
李昌平: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化看, 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。
一、不少农民愿意土地征收。现在一亩地一年只能赚五百元, 如果征地费是一亩五万元, 放在银行, 利息也不止五百元啊; 二、地方政府想城市化, 但没钱,只有打土地主意。因此在某种条件下, 征地并不是双方都反对的事, 因为没有更好的选择。问题是增值的收益从哪里来, 是农民带来的吗? 显然不是, 是当官的带来的? 显然也不是, 因此全归政府、农民、商人也不对。所以我们反过来要看土地承担哪些责任: 有农业功能, 保障农民的功能, 发展商业的功能。你要消灭国家的农业功能, 又需要何种补偿? 现在我们是没有一个很好的框架来解决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。土地是上苍赐予给所有人的, 城市扩张, 土地收益的权利不仅属于承包这个地块的农民, 而是土地增值的那部分,所有人都应当共享。现在政府与政府之间、政府与资本家之间、不同城市之间关系都是乱套的。比如北京因为开奥运会土地增值如何分配? 我这届政府的土地利益又与下一届如何协调? 所以我们的法规法律冲突,先要在理上搞清楚,否则是头痛医头,打个补丁, 与事无补, 我们需要在土地法律上有一个整体重建。
我赞同私有, 不赞同私有化
李昌平: 我们现在的集体所有土地怎么来的呢? 一户人家在古代开了荒地,土地归这户人家所有, 这户人家儿子生了孙子, 就成了一个自然村, 土地归自然村所有。如果集体发了土地产权证, 人家就抢不走, 内部怎么处理是你们自己的事。集体所有土地, 其实有三块:1、集体共有,水塘, 风水林, 祖业共有, 血缘共有, 不能分割到人;2、按份所有, 一人一份, 基本农田承包田就这么分的;3、按户所有,自留地, 宅基地。所以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分配清晰的,在社会变迁时,城市扩张时,唯一有分歧的可能是宅基地, 因为有的人家人多,有的人家人少,按户平均有争议。因此集体所有制其实是民有而不是公有,包含私有。现在政府中一种意见认为土地私人所有, 才是产权清晰, 其实是与私营利益合谋的一种方式。
我赞同私有, 不赞同私有化。为什么赞同私有呢? 一、相对国有, 集体所有制也是一种私有方式; 二、如果集体决定,把田分到私人, 也是可以的。但是如果私有化, 一"化"起来可不得了。硬性规定私有化, 一刀切, 其实是忽视了中国土地的多元性, 地方的差异性。比如内蒙, 一承包草原就不行。中国这么大, 农村这么广阔, 应该让他们内部讨论找到适合他们的方法。我们的承包制与宪法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矛盾的, 既然是集体所有, 国家有何权利规定土地承包权限呢? 这不是应当集体内部确定的吗, 为什么不把使用权决定权给集体呢? 可以永久分, 也可以不分嘛。
而且集体所有是抗衡土地兼并的最好方式。为什么广东、浙江农民土地保护意识强, 因为有公地( 有的地方占了30%), 宗族势力。如果一分散到个人, 土地被兼并就很容易。
1977 年到1988 年, 中国农村为什么最好? 明确土地集体所有。一亩一千斤粮交五斤公粮, 基本农田外的农地搞工业,增值收入农民所有, 农民分享土地收益。1988 年有了征地制度, 承包法, 其实是否定了土地集体所有。我的思路是重回1988年, 强化与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。
现在的承包法, 其实让征地有了窍门。我做乡党委书记时, 也懂这一套, 想搞到农民土地吗? 找村长, 让村长给被征地的承包农民说:"征的是集体土地, 钱要大家分的, 但我现在把补偿给你一家,因为你是承包人。"农民当然愿意干了,集体的地利益我个人得, 恩威并施一下,地就拿来了。如果明确集体所有权, 征地就不容易了。官员害怕集体, 不怕个人。
借鉴台湾土地制度。
李昌平: 征地制度应当取消, 台湾的土地制度可以借鉴----
由三个部分组成:1、农地农用制度。基本农田可以买卖, 但只能是农民之间买卖, 只能做农业用途, 城里人买( 也只能做农业用途) 税收翻几倍, 这也是一种城乡两元, 不过是保护农业、农民的两元。
2、农转非制度。农业用地按严格的规划经政府批准转成非农用地,50% 面积归政府所有,50% 面积归农民所有。这样政府也有储备地, 农民因为有了可出卖的非农用地, 也不吃亏。因为非农用地的价格是农用地价格10 倍以上。
3、非农用地交易制度。非农用地允许买卖, 但买卖后不允许闲置, 开发商高价买卖要交50% 以上的增值税, 税收归国民所有。
台湾这套制度解决城市发展开发与农民利益问题相当成功。GDP 增长快了,通过税收, 土地收益全民所有。联合国的土地学校就设在台湾。
"土医"孙大午
农村期待另一次大解放
孙大午: 我认为两者之间没有矛盾。农民的要求是合理的, 凭什么我永久的土地, 你给我三十年的补偿就拿走了, 三十年以后, 谁来补偿? 为什么不补偿我三百年? 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, 农民要求的是永久性的补偿而不是三十年补偿。因此是合理的要求。
政府的要求是合法的。农转非的增值, 只有政府有这个权利。同时政府给出的补偿也是合法的。政府如果要多给超过三十年的补偿倒是非法的。有的地方政府还说了: 你们种的粮食, 我给你们菜地补偿, 已经不错了。定州政府当年也是这么做的。那么农民合理, 政府合法, 矛盾在何处?在我们的立法。法必须以理为基础,合理才有最大的和谐。但我们的法规不合理。
记者: 你认为该怎么解决?
孙大午: 承包权为什么是三十年, 不是一百年? 为什么不在土地国有基础上,实行和英国一样的永佃权? 即地面的使用权永远给农民, 允许使用权的买卖。
我们现在的承包制度是居者有其田,而不是耕者有其田。只要居住在农村的就有田, 就是说农民在农村只有种田, 农民永远是农民。农民不能做其它的。农村不能企业化, 不能产业化, 农村就永远没有出路。居者有其田是我们的传统思维, 大部分农民不需要土地, 他们需要从土地上解放出来。农民是职业, 不是身份, 你怎么可能限制农民流动呢, 其它的职业都不是固定的, 凭什么农民只能一辈子当农民?
这就是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悲哀, 当年改革中承包责任制是为了摆脱贫困, 摆脱束缚, 于是包产到户, 小岗村走出第一步, 现在不能与时俱进, 本来就是过渡形式的承包制反而成了束缚, 成了农村大发展的束缚, 农村土地不能搞多种经营, 这就把农村经济限死了。比如我要搞养鸡场, 不行, 因为不能搞永久性建筑。我要合并土地, 不行。各种部门, 各种税费, 在农村做企业真难。
呼唤农村创业法
孙大午: 说是建设新农村, 但不让农民发展企业, 是空谈。 乡镇企业为什么不行了? 因为八个大盖帽管一个大草帽。规定了种种法规不让农民办企业, 什么生猪屠宰,烟草,化肥,设立种种专营门槛,又不让农村有自主金融, 农民怎么发展?农民借不到钱。连我借钱盖学校, 都说我非法集资。
记者:1993 以后, 大搞开发区, 招商引资, 引的是外资, 反而农民创业艰难。
孙大午: 为什么许多为农民着想的政策, 结局都是坏的呢? 因为没有给农民自由选择的权利。国家希望农民永远种田,农民想的是增收。农村企业化发展是当务之急, 只有以企业的组织形式, 把农民组织起来。农村才有希望。中国改革每次都是从土地开始, 农民土地其实还有一次生产力大解放的可能。我建议国家制定农村创业法, 降低农村创业门槛; 鼓励农民多种经营, 创办各种私营企业; 鼓励农民把农村建设用地用起来, 不是光盖住宅, 也盖企业。
我现在是想以中心村企业化带动农村的发展, 比如我们现在合并了一千亩土地, 给农民是一亩山田每年一千斤粮食的补偿, 一年年补下去是永久性的。农民自愿把地流转给我, 我用这些田只用一部人搞良种培养, 办学校, 而解放的农民每户有一人进我工厂就业。
"儒医"王卫国
农民有自己的土地开发权
王卫国: 我认为是政府错了, 农民没错。因为集体所有权的土地, 在法律上可以招商引资。土地为何增值? 一片荒地,投资进入开发别墅才增值, 资本投入加上市场前景带来的附加值。当然还有土地供求关系, 如果土地供不应求, 没有人投资, 土地也会增值。这都是土地增值的原因。那么谁来投? 政府民间企业都可以来投资, 为什么非得政府来投? 政府应当是公共管理机构, 不是开发商, 是市场秩序的管理者, 守夜人, 是裁判员, 不是运动员。中国的法律制度一定会改,也必须改。农民将有自己的开发、发展权。在开发时,农民集体入股, 同时具体包地的农民也可以个人以承包权入股, 现在也承认发包权也是权益了。
《物权法》将成为农民新武器
王卫国:目前地方政府垄断, 滥用土地征用权。就我知道, 在国务院层面对这种行为是不认可的。这成了地方政府财政来源。《物权法》的制定正是为了扭转这个局面。今年3 月通过、10 月1 号生效的《物权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 征地三条件:1、必须是直接为了公共利益, 而不是间接的, 只能是教育、国防、卫生等大多数人利益全民受益的项目, 不能大拐弯说是招商引资, 带动经济制造繁荣;2、有严格的权限与程序;3、公平的补偿。补偿款严禁任何人挪用。《物权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, 集体所有权土地实行集体决策制度, 重大决定由村民集体决策, 村长与村支书做的决定, 法律上无效。这就解决了集体土地谁说了算的问题。
记者: 地方政府认为分税制后, 地方财政只能向土地要财源, 这是他们的思路。
王卫国: 你是穷人, 就可以抢别人的东西吗? 穷不是理由。政府缺钱就可以抢农民土地吗?我给他们指一点路,抢贪官,把贪官的钱充财政收入, 很可观的收入,人们拍手称快。相反农民只有那么点生存资源,现在有6000万失地农民,三无农民:种田无地, 就业无岗, 低保无份。这么大的人群增长下去如何得了。加上地方法院不敢出头, 造成中央--地方政府对立。
3 月23 日, 胡锦涛在学习《物权法》时说要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,表明了中央的态度。
土地所有权往何处去
记者: 有不少经济学家主张土地私有化, 你如何看?
王卫国: 中国土地不能私有。历朝历代, 土地兼并是王朝的大问题。弱小的农民很可能在受灾与生病或利益诱惑时出卖土地, 造成地方豪强集中大量土地与中央对立。私有化不是为农民谋福利, 是单纯从经济学效率出发的思考。
记者: 你的建议?
王卫国: 维持现状的同时找到一条出路。我的建议是, 取消城乡二元对立, 统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, 即农民与城里人享有同样的社保与医保的前提下, 将土地收归国有, 同时给承包土地的农民土地永佃权, 即永久使用土地的权利, 当然也可以是长时间的发包权。
记者: 我们致力于专家与农民的对话, 土地国有化与永佃问题, 有农民说,现在土地不是国有的, 还对我们这么厉害, 万一国有了, 他们不是抢得更凶, 更有道理?
王卫国: 我的前提是给了农民与城里人一样的保障。土地收归国有的好处是全国农民享有同样的保障, 并不因为你在西部或东部, 包下的地好或地坏, 显示国民的平等性。
记者: 为什么不赞同明确集体所有权?
王卫国: 集体所有权法律上不明晰,目前集体所有土地90% 村民小组所有,9%行政村所有,1% 乡里所有。村民小组不是独立法人, 所有权主体有问题。集体所有权也是改革过程的一个阶段。当然明确集体所有权也是现在的一个思路
。
农村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通
王卫国:《物权法》出来, 可能会有一个新问题, 征地门槛高了, 地方政府没有油水, 地方经济如何发展, 土地供应怎么办? 我的建议是增量土地供应,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。广东与浙江已出了条例,目前需要全国性规范。
2005年8 月人大征求专家对土地法意见时, 我是当时唯一提出此观点的专家。这是我们大量农村调查的结果。同时让农村土地有担保功能, 这样农民才可以用土地向银行贷款发展生产, 乡镇企业有土地, 却不能用土地贷款担保, 怎么能提高经济竞争力呢。没有这些, 建设新农村就是空话。最后人大听取我们的意见, 在《物权法》上写下: 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由《土地管理办法》规定。因此《物权法》制定后,下一步就是修改土地管理办法, 允许宅基地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。
记者: 你说出农民心坎里的话了。
龙泉土地问题虽然得到较圆满的解决, 但一个问题始终困扰在记者心头: "农民认为, 土地拍卖到四千元一平米, 可政府征自己的地只给一百元一平米, 不公平。而政府认为, 土地不会自己增值, 是政府的公共投入、建路建桥才使土地增值, 增值部分归政府。两方说法谁对谁错呢?"于是《民间》找到对土地问题有心得的四位专家, 请他们来会诊中国土地问题。会诊就从上述的问题谈起,我们要求:一、一针见血; 二、有建设性意见; 三、要用农民听得懂的话。
"西医"徐键
土地开发利益的公共还原
徐键: 你提到的问题, 在美国是很明确的, 土地因为政府公共投资而得到升值, 升值部分不会全部归农民, 也不会全部归政府, 而是有适当的比例, 学术上称"土地开发利益的公共还原"。这个比例如何确定呢? 一般是由第三方来认定。这个升值中因公共投入而增值的部分, 他们叫"特别受益费"。例如上海莘庄地区因修了地铁土地增值, 房地产商受益, 那么其它地区的人就会说, 地铁是公共投资, 凭什么这个地块的人受益呢。于是要确定特别受益费, 即因为地铁投资而引起的土地增值的部分。怎么测定? 美国的做法是这样的, 他们有非常详细的公共数据库, 可以把莘庄的地块土地价与没有修地铁的江桥地块同时段比较, 在修地铁前, 两地地价是差不多的,1993 年修了地铁后莘庄地皮涨了,房价涨了二倍,江桥则涨幅很小,两地之间的差价就等于特别受益费。一般特别受益费通过税收征收, 有的地方高达70%, 通过税收土地开发利益可以还原给公众。以前是专项资金, 现在则变成公共财政的一部分。
这种特别受益费, 美国法院也是相当支持的, 因此特别受益费成了美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。例如1980 年税制改革后,加利福尼亚州财产税的比例在降低, 特别受益费在提高。这是一个趋势。
龙泉市农民要求的补偿标准因此不难计算, 应当是市场价格刨去因政府投资而增值的那部分特别受益费。应当远高于一平米百元, 但也不会高达四千元一平米。
记者: 第三方会不会做手脚?
徐键: 可能性很小, 因为第三方也是根据公共数据库做出的结论, 而公共数据库是公开的, 谁都可以查。我们国内还缺少原始差价的房地产交易数据库系统。
记者: 在世界上特别受益费普遍吗?
徐键: 比如在德国, 捐税制度依据在法律上的结构由税(Steuer)、规费(Gebuehren) 和受益费(Beitraege) 构成。其中受益费指为设置或经营公共设施, 而由该设施的( 可能) 受益者缴纳的捐税。又如在日本, 旧"都市计划法"第6 条第2 款规定有受益者负担制度, 主要适用于道路、河流、下水道设施等领域。此外,在台湾省, 规定对公共工程,"应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, 征收工程受益费; 其无直接受益之土地者, 就使用该项工程设施之车辆、船舶征收之。"
记者: 这种征收特别受益费有没有争议, 如何解决?
徐键: 争议是有的, 比如美国一条高速公路向地区征收特别受益费, 居民不同意, 说高速公路在我们这儿没有出口, 并没有给我们带来增值, 而且留下污染, 噪音, 反而有损失。这时就交法院裁定, 现在的台湾与韩国也有特别受益费, 但他们更喜欢街头政治, 往往是群体抗议, 所以征收难度大。例如一条高速公路边居民抗议, 导致高雄议会暂停征收特别受益费。其实在中华民国成立初期,1912 年在大陆就有特别受益费征收。
记者: 特别受益费对维护社会公正有何意义?
徐键: 现在土地开发利益的大头被开发商、地方政府拿去, 全民没有享受,地方政府获利后, 利益不公开, 不透明,进入预算外资金, 支出也较混乱, 社会也无法监控。
"中医"李昌平
赞同私有, 不赞同私有化
李昌平: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化看, 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。
一、不少农民愿意土地征收。现在一亩地一年只能赚五百元, 如果征地费是一亩五万元, 放在银行, 利息也不止五百元啊; 二、地方政府想城市化, 但没钱,只有打土地主意。因此在某种条件下, 征地并不是双方都反对的事, 因为没有更好的选择。问题是增值的收益从哪里来, 是农民带来的吗? 显然不是, 是当官的带来的? 显然也不是, 因此全归政府、农民、商人也不对。所以我们反过来要看土地承担哪些责任: 有农业功能, 保障农民的功能, 发展商业的功能。你要消灭国家的农业功能, 又需要何种补偿? 现在我们是没有一个很好的框架来解决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。土地是上苍赐予给所有人的, 城市扩张, 土地收益的权利不仅属于承包这个地块的农民, 而是土地增值的那部分,所有人都应当共享。现在政府与政府之间、政府与资本家之间、不同城市之间关系都是乱套的。比如北京因为开奥运会土地增值如何分配? 我这届政府的土地利益又与下一届如何协调? 所以我们的法规法律冲突,先要在理上搞清楚,否则是头痛医头,打个补丁, 与事无补, 我们需要在土地法律上有一个整体重建。
我赞同私有, 不赞同私有化
李昌平: 我们现在的集体所有土地怎么来的呢? 一户人家在古代开了荒地,土地归这户人家所有, 这户人家儿子生了孙子, 就成了一个自然村, 土地归自然村所有。如果集体发了土地产权证, 人家就抢不走, 内部怎么处理是你们自己的事。集体所有土地, 其实有三块:1、集体共有,水塘, 风水林, 祖业共有, 血缘共有, 不能分割到人;2、按份所有, 一人一份, 基本农田承包田就这么分的;3、按户所有,自留地, 宅基地。所以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分配清晰的,在社会变迁时,城市扩张时,唯一有分歧的可能是宅基地, 因为有的人家人多,有的人家人少,按户平均有争议。因此集体所有制其实是民有而不是公有,包含私有。现在政府中一种意见认为土地私人所有, 才是产权清晰, 其实是与私营利益合谋的一种方式。
我赞同私有, 不赞同私有化。为什么赞同私有呢? 一、相对国有, 集体所有制也是一种私有方式; 二、如果集体决定,把田分到私人, 也是可以的。但是如果私有化, 一"化"起来可不得了。硬性规定私有化, 一刀切, 其实是忽视了中国土地的多元性, 地方的差异性。比如内蒙, 一承包草原就不行。中国这么大, 农村这么广阔, 应该让他们内部讨论找到适合他们的方法。我们的承包制与宪法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矛盾的, 既然是集体所有, 国家有何权利规定土地承包权限呢? 这不是应当集体内部确定的吗, 为什么不把使用权决定权给集体呢? 可以永久分, 也可以不分嘛。
而且集体所有是抗衡土地兼并的最好方式。为什么广东、浙江农民土地保护意识强, 因为有公地( 有的地方占了30%), 宗族势力。如果一分散到个人, 土地被兼并就很容易。
1977 年到1988 年, 中国农村为什么最好? 明确土地集体所有。一亩一千斤粮交五斤公粮, 基本农田外的农地搞工业,增值收入农民所有, 农民分享土地收益。1988 年有了征地制度, 承包法, 其实是否定了土地集体所有。我的思路是重回1988年, 强化与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。
现在的承包法, 其实让征地有了窍门。我做乡党委书记时, 也懂这一套, 想搞到农民土地吗? 找村长, 让村长给被征地的承包农民说:"征的是集体土地, 钱要大家分的, 但我现在把补偿给你一家,因为你是承包人。"农民当然愿意干了,集体的地利益我个人得, 恩威并施一下,地就拿来了。如果明确集体所有权, 征地就不容易了。官员害怕集体, 不怕个人。
借鉴台湾土地制度。
李昌平: 征地制度应当取消, 台湾的土地制度可以借鉴----
由三个部分组成:1、农地农用制度。基本农田可以买卖, 但只能是农民之间买卖, 只能做农业用途, 城里人买( 也只能做农业用途) 税收翻几倍, 这也是一种城乡两元, 不过是保护农业、农民的两元。
2、农转非制度。农业用地按严格的规划经政府批准转成非农用地,50% 面积归政府所有,50% 面积归农民所有。这样政府也有储备地, 农民因为有了可出卖的非农用地, 也不吃亏。因为非农用地的价格是农用地价格10 倍以上。
3、非农用地交易制度。非农用地允许买卖, 但买卖后不允许闲置, 开发商高价买卖要交50% 以上的增值税, 税收归国民所有。
台湾这套制度解决城市发展开发与农民利益问题相当成功。GDP 增长快了,通过税收, 土地收益全民所有。联合国的土地学校就设在台湾。
"土医"孙大午
农村期待另一次大解放
孙大午: 我认为两者之间没有矛盾。农民的要求是合理的, 凭什么我永久的土地, 你给我三十年的补偿就拿走了, 三十年以后, 谁来补偿? 为什么不补偿我三百年? 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, 农民要求的是永久性的补偿而不是三十年补偿。因此是合理的要求。
政府的要求是合法的。农转非的增值, 只有政府有这个权利。同时政府给出的补偿也是合法的。政府如果要多给超过三十年的补偿倒是非法的。有的地方政府还说了: 你们种的粮食, 我给你们菜地补偿, 已经不错了。定州政府当年也是这么做的。那么农民合理, 政府合法, 矛盾在何处?在我们的立法。法必须以理为基础,合理才有最大的和谐。但我们的法规不合理。
记者: 你认为该怎么解决?
孙大午: 承包权为什么是三十年, 不是一百年? 为什么不在土地国有基础上,实行和英国一样的永佃权? 即地面的使用权永远给农民, 允许使用权的买卖。
我们现在的承包制度是居者有其田,而不是耕者有其田。只要居住在农村的就有田, 就是说农民在农村只有种田, 农民永远是农民。农民不能做其它的。农村不能企业化, 不能产业化, 农村就永远没有出路。居者有其田是我们的传统思维, 大部分农民不需要土地, 他们需要从土地上解放出来。农民是职业, 不是身份, 你怎么可能限制农民流动呢, 其它的职业都不是固定的, 凭什么农民只能一辈子当农民?
这就是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悲哀, 当年改革中承包责任制是为了摆脱贫困, 摆脱束缚, 于是包产到户, 小岗村走出第一步, 现在不能与时俱进, 本来就是过渡形式的承包制反而成了束缚, 成了农村大发展的束缚, 农村土地不能搞多种经营, 这就把农村经济限死了。比如我要搞养鸡场, 不行, 因为不能搞永久性建筑。我要合并土地, 不行。各种部门, 各种税费, 在农村做企业真难。
呼唤农村创业法
孙大午: 说是建设新农村, 但不让农民发展企业, 是空谈。 乡镇企业为什么不行了? 因为八个大盖帽管一个大草帽。规定了种种法规不让农民办企业, 什么生猪屠宰,烟草,化肥,设立种种专营门槛,又不让农村有自主金融, 农民怎么发展?农民借不到钱。连我借钱盖学校, 都说我非法集资。
记者:1993 以后, 大搞开发区, 招商引资, 引的是外资, 反而农民创业艰难。
孙大午: 为什么许多为农民着想的政策, 结局都是坏的呢? 因为没有给农民自由选择的权利。国家希望农民永远种田,农民想的是增收。农村企业化发展是当务之急, 只有以企业的组织形式, 把农民组织起来。农村才有希望。中国改革每次都是从土地开始, 农民土地其实还有一次生产力大解放的可能。我建议国家制定农村创业法, 降低农村创业门槛; 鼓励农民多种经营, 创办各种私营企业; 鼓励农民把农村建设用地用起来, 不是光盖住宅, 也盖企业。
我现在是想以中心村企业化带动农村的发展, 比如我们现在合并了一千亩土地, 给农民是一亩山田每年一千斤粮食的补偿, 一年年补下去是永久性的。农民自愿把地流转给我, 我用这些田只用一部人搞良种培养, 办学校, 而解放的农民每户有一人进我工厂就业。
"儒医"王卫国
农民有自己的土地开发权
王卫国: 我认为是政府错了, 农民没错。因为集体所有权的土地, 在法律上可以招商引资。土地为何增值? 一片荒地,投资进入开发别墅才增值, 资本投入加上市场前景带来的附加值。当然还有土地供求关系, 如果土地供不应求, 没有人投资, 土地也会增值。这都是土地增值的原因。那么谁来投? 政府民间企业都可以来投资, 为什么非得政府来投? 政府应当是公共管理机构, 不是开发商, 是市场秩序的管理者, 守夜人, 是裁判员, 不是运动员。中国的法律制度一定会改,也必须改。农民将有自己的开发、发展权。在开发时,农民集体入股, 同时具体包地的农民也可以个人以承包权入股, 现在也承认发包权也是权益了。
《物权法》将成为农民新武器
王卫国:目前地方政府垄断, 滥用土地征用权。就我知道, 在国务院层面对这种行为是不认可的。这成了地方政府财政来源。《物权法》的制定正是为了扭转这个局面。今年3 月通过、10 月1 号生效的《物权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 征地三条件:1、必须是直接为了公共利益, 而不是间接的, 只能是教育、国防、卫生等大多数人利益全民受益的项目, 不能大拐弯说是招商引资, 带动经济制造繁荣;2、有严格的权限与程序;3、公平的补偿。补偿款严禁任何人挪用。《物权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, 集体所有权土地实行集体决策制度, 重大决定由村民集体决策, 村长与村支书做的决定, 法律上无效。这就解决了集体土地谁说了算的问题。
记者: 地方政府认为分税制后, 地方财政只能向土地要财源, 这是他们的思路。
王卫国: 你是穷人, 就可以抢别人的东西吗? 穷不是理由。政府缺钱就可以抢农民土地吗?我给他们指一点路,抢贪官,把贪官的钱充财政收入, 很可观的收入,人们拍手称快。相反农民只有那么点生存资源,现在有6000万失地农民,三无农民:种田无地, 就业无岗, 低保无份。这么大的人群增长下去如何得了。加上地方法院不敢出头, 造成中央--地方政府对立。
3 月23 日, 胡锦涛在学习《物权法》时说要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,表明了中央的态度。
土地所有权往何处去
记者: 有不少经济学家主张土地私有化, 你如何看?
王卫国: 中国土地不能私有。历朝历代, 土地兼并是王朝的大问题。弱小的农民很可能在受灾与生病或利益诱惑时出卖土地, 造成地方豪强集中大量土地与中央对立。私有化不是为农民谋福利, 是单纯从经济学效率出发的思考。
记者: 你的建议?
王卫国: 维持现状的同时找到一条出路。我的建议是, 取消城乡二元对立, 统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, 即农民与城里人享有同样的社保与医保的前提下, 将土地收归国有, 同时给承包土地的农民土地永佃权, 即永久使用土地的权利, 当然也可以是长时间的发包权。
记者: 我们致力于专家与农民的对话, 土地国有化与永佃问题, 有农民说,现在土地不是国有的, 还对我们这么厉害, 万一国有了, 他们不是抢得更凶, 更有道理?
王卫国: 我的前提是给了农民与城里人一样的保障。土地收归国有的好处是全国农民享有同样的保障, 并不因为你在西部或东部, 包下的地好或地坏, 显示国民的平等性。
记者: 为什么不赞同明确集体所有权?
王卫国: 集体所有权法律上不明晰,目前集体所有土地90% 村民小组所有,9%行政村所有,1% 乡里所有。村民小组不是独立法人, 所有权主体有问题。集体所有权也是改革过程的一个阶段。当然明确集体所有权也是现在的一个思路
。
农村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通
王卫国:《物权法》出来, 可能会有一个新问题, 征地门槛高了, 地方政府没有油水, 地方经济如何发展, 土地供应怎么办? 我的建议是增量土地供应,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。广东与浙江已出了条例,目前需要全国性规范。
2005年8 月人大征求专家对土地法意见时, 我是当时唯一提出此观点的专家。这是我们大量农村调查的结果。同时让农村土地有担保功能, 这样农民才可以用土地向银行贷款发展生产, 乡镇企业有土地, 却不能用土地贷款担保, 怎么能提高经济竞争力呢。没有这些, 建设新农村就是空话。最后人大听取我们的意见, 在《物权法》上写下: 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由《土地管理办法》规定。因此《物权法》制定后,下一步就是修改土地管理办法, 允许宅基地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。
记者: 你说出农民心坎里的话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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